“外资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没有法律障碍,但基金收益换汇汇出还需政策保障。”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日前表示。AVCJ获悉,商务部目前正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。
王守仁表示,外资在国内设立人民币私募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,但相关程序还需完善。最大的问题是退出方式,基金收益如何换汇汇出,这涉及到商务部和外管局。商务部目前正在修订2003年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。此外,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所投企业A股上市与境外上市的上市门槛、锁定、税收等问题,目前相关部门仍在研究中。
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曾表示,私募基金有三种形式,一种是公司制,一种是信托制,还有一种是有限合伙制。虽然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并没有“私募基金”字眼,但私募资金的实质就是几个资金合在一块儿,共同投资一个企业。从我国第一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-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来看,它就是一种私募股权投资。
2006年9月,商务部、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签发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》,外资PE采取“小红筹”模式已经基本终结。王守仁建议,外资PE可设在香港,利用香港与深圳融合的大趋势,争取在将出售股份换成外汇汇出时,享受相关政策优惠。